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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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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2-04-22 10:06:42
  • 修改时间: 2022-04-22 10:06:42
  • 阅读量: 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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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详情】

各县、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民办学校,局机关有关部门(科室):

现将《马鞍山市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教育局

2022年4月18日


马鞍山市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我市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管理,充分发挥优秀教师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上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根据《中共马鞍山市委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办法》(马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1616”骨干教师培养工程,按照培养100名市级学科带头人、600名市级骨干教师、1000名县(区)级骨干教师、6000名校级骨干教师的目标,着力加大对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市教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县(区)教育局和学校配合管理,并积极主动为市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加快成长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三条 市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青少年实践教育中心、中等职业学校和教研电教师训等机构单位的市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市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原则上不得脱离教学岗位。已取得省特级教师称号的教师不再参评。

第五条 市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2.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3.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4.具备市骨干教师称号。

5.具备相应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小学<幼儿园>教师具备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6.任教以来教育教学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表彰奖励。

7.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近3年工作量达到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或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的支教、挂职(跟岗学习)等工作。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的三分之一,副校长以及兼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的专任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的二分之一。且最低周授课时数不少于4节。

(二)教学教研条件

教学教研经验丰富,有显著的教育教学效果和实绩,近5年来,具备下列2项:

1.担任过省级以上骨干教师培训授课教师;或在市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作专题报告2次以上。

2.在省级以上刊物(CN或ISSN刊号)(不含增刊、论文集,下同)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乡村教师1篇以上);或获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科研论文评选省级二等奖1篇以上或市级一等奖2篇以上(乡村教师为1篇以上)。

3.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功大赛、优质课、教学设计、课件、作业设计、微课等评比中,获得省级二等奖1次或市级一等奖2次以上(乡村教师1次以上)。市级教研部门评出的“精品课”,视为市级优质课评比一等奖1次。

4.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市级教学成果奖(教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以上(乡村教师市级二等奖以上)。

5.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市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改革的文件、标准、方案、指导意见等并正式颁布。

6.参与市级以上教育考试(教学质量监测)命题工作2次以上或省级1次以上。

7.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以上(合著中本人撰写的不少于4万字,需出具相关证明)。

8.主持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并已结题,须附结题报告或成果证书等;或参与省级(或国家级)课题研究,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9.参加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并经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教学参考书编写1次以上;或参与编写市级以上地方课程并在当地推广使用。

10.培养学生在参加国家、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技能竞赛、科技评奖或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获国家级二等奖1人次或省级一等奖1人次或省级二等奖2人次(乡村教师1人次)或市级一等奖4人次(乡村教师2人次)以上。

11.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其本人在教育、体育、文化等部门主办的全省性汇演、会展或比赛中单独获二等奖以上奖项1次以上(乡村教师在全市汇演、会展或比赛中获市一等奖1次)。

(三)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条件

近5年来,具有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的能力。能采取个别辅导、上示范课、开设专题讲座和组织教改教研活动等多种方式,对教师进行指导与培训。近5年来,所辅导的教师在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中获市级二等奖以上1次(乡村教师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1次)。教研员(电教员)辅导教师获得省级以上课堂教学评比等业务比赛一等奖1人次或省二等奖2人次。

(四)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市学科带头人(一)基本条件第4条、第5条和(三)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条件的规定,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市学科带头人,除应具备其他相应的正常评选条件外,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获得省教坛新星称号;或近5年来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评选、教学基本功大赛、教师教学能力比赛等,获省级一等奖(乡村教师省级二等奖)。

第六条 市骨干教师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2.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3.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4.县(区)属学校教师具备县(区)级以上骨干教师称号,市属学校教师具备校级以上骨干教师称号。

5.具备相应系列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小学<幼儿园>教师具备二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6.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近3年工作量达到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或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的支教、挂职(跟岗学习)等工作。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的三分之一,副校长以及兼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的专任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平均课时量的二分之一。且最低周授课时数不少于4节。

(二)教学教研条件

教学教研经验丰富,有显著的教育教学效果和实绩,近5年来,具备下列2项:

1.担任过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培训授课教师,或在市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作专题报告1次以上。

2.在省级以上刊物(CN或ISSN刊号)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获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科研论文评选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一等奖)1篇或市级二等奖以上2篇以上(乡村教师为1篇以上)。

3.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基本功大赛、优质课、教学设计、课件、作业设计、微课等评比中,获得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一等奖1次以上(乡村教师为市级二等奖1次以上)。市级教研部门评出的“精品课”,视为市级优质课评比一等奖1次。

4.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市级教学成果奖(教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乡村教师市级三等奖以上)。

5.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定市级以上有关教育教学改革的文件、标准、方案、指导意见等并正式颁布。

6.参与市级以上教育考试(教学质量监测)命题工作1次以上。

7.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部以上(合著中本人撰写的不少于3万字,需出具相关证明)。

8.主持县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并已结题,须附结题报告或成果证书等;或参与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并已结题,须附结题报告或成果证书等。

9.参加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并经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教学参考书编写1次以上;或参与编写市级以上地方课程并在当地推广使用。

10.教师所培养的学生在参加国家、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技能竞赛、科技评奖或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获省级二等奖1人次或市一等奖2人次(乡村教师1人次)以上。教研员(电教员)辅导教师获得省级以上课堂教学评比等业务比赛二等奖2人以上。

11.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其本人在教育、体育、文化等部门主办的全市性汇演、会展或比赛中单独获二等奖以上奖项1次(乡村教师在全县汇演、会展或比赛中获县一等奖1次)。

(三)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市骨干教师(一)基本条件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市骨干教师,除应具备相应的正常评选条件外,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获得市教坛新星称号;或近5年来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评选、教学基本功大赛、教师教学能力比赛等,获省级二等奖以上(乡村教师省级三等奖以上)。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市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定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

(一)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推荐:单位成立推荐小组,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竞争择优,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教育局,市属单位直接上报市教育局。

(三)县(区)级评审:县(区)教育局组建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竞争择优,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教育局,各县(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推荐人选时,要兼顾城乡、学段、学科等。

(四)市级评审:市教育局成立市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人事科。市学科带头人和市属学校的市骨干教师,由市教育局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县(区)属学校市骨干教师,报市级评审委员会复核。市级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市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模范遵守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高质量地完成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并积极为教育教学工作献计献策。

(二)每学年在全市范围内至少上1节示范课(观摩课)或开展1次讲座。

(三)积极承担培养青年骨干教师的任务,每学年有计划指导1-2名中青年骨干教师,取得显著成效(可培养本校骨干教师或跨校培养,由双方学校签订师带徒协议)。

(四)3年内至少主持或指导一项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

(五)带头承担义务辅导、课后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市骨干教师在任期内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模范遵守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较好地完成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每学年在市或县(区)范围内至少上1节公开课,或开展1次讲座(市属学校可在校级范围内)。

(三)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每学年有计划指导1-2名青年教师,并取得成效(可培养本校青年教师或跨校培养,由双方学校签订师带徒协议)。

(四)3年内至少主持或参与一项县级以上教科研课题。

(五)积极承担义务辅导、课后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市学科带头人享受下列待遇:

(一)根据《马鞍山市教育人才引育实施办法》(修订版)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具有申报评选特级教师的资格。

(三)优先参加有关学术、教研交流、市级及以上培训等活动。

第十一条 市骨干教师享受下列待遇:

(一)根据《马鞍山市教育人才引育实施办法》(修订版)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具有申报评选市学科带头人的资格。

(三)优先参加有关学术、教研交流、市级及以上培训等活动。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统一布置对市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学年度考核工作,并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学校等单位具体负责对市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考核,由县(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三条 市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程序,经市教育局批准,撤销称号,由原单位负责收回证书并退还相关奖励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称号,后经调查核实的。

(二)有《马鞍山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行为的。

(三)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应撤销称号的情形。

(五)因个人原因调出教育系统或本市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县(区)级、校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评选和管理,由各县(区)教育局、各学校参照本办法治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马鞍山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及评选标准等有关政策规定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源标题: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源链接:http://sjy.mas.gov.cn/xxfb/tzgg/2001701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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